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房改办属于哪个部门管和房改办属于哪个部门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房改办属于哪个部门管以及房改办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改办属于哪个局
房改办全称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隶属于房管部门或建设局。其主要负责指导房改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房改资金,推动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发展。房改办职能:
1、房改政策、法规的制定;
2、拟订具体实施的方案、细则及有关规定;
3、指导房改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4、管理房改资金并使之保值增值。
房改办肩负着房改政策、法规的制定;拟订具体实施的方案、细则及有关规定;指导房改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房改资金并使之保值增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房改办属于哪个部门
问题一:房改办属于哪里管要是在市县是在建设规划局要是在乡镇就是在房产所
问题二:房改部门证明在哪个部门开所谓的无房证明就是指你没有在原单位享受过房改政盯的证明,也就是你没有买过房改房的证明,如果你以前没有单位,那么就到街道和派出所开就行,如果你原来有单位,就到原单位开就行。证明是一张表格,由你老公单位给你,上面有双方单位需要签注盖章的地方,你们单位在相应的格子里写,本单位无房,盖章即可。2011-10-21
问题三:房改房是那个部门负责?您好,市值的直接去您所归属的房管局就行。省直的得先去省直房改办然后再去房管局。希望可以帮到您!
问题四:房房改办政策查询怎么做一,当事人未享受房改房,住房补贴政策等的证明: 1,先应由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过房改房、住房补贴,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等的相关证明; 2,再按该单位性质交同级房改办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二,证明的一般格式:无房证明兹证明我单位职工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在我单位工作期间,未享受购买房改房、未享受住房补贴、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等福利性住房。特此证明单位签章单位所在地***房管部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问题五:房改办是城建局下属单位吗应该是城乡规划局,各地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划局是建设局的二级机构,受建设局管辖;有的地方和建设局平级的直接受县/市***管辖。
问题六:经济适用房哪个部门管理,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 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平方米(含 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问题七:事业单位改革,房改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个单位会朝哪个方向改革,改革后将会被划分在那个房改是90年代为了执行房改政策而成立的部门,现在住房已经基本市场化,房改办存在的基础没有了,所以我估计最唬会并入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成为一个合署办公的部门。
问题八:房改房是指什么一、定义: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类别:
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
1、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
2、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我们通常可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内容判别其所属类别,在房屋所有权来源项目栏或备注栏,折价房改房会记载“折价购买”,全价房改房会记载“全价购买”或“房改售房”的内容。
三、购买条件:
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问题九:房改办科员和基建哪个公务员好基建,房改办应该不是常设机构。
问题十:广西区直房改办主任级别是啥级县处级。
广西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直房改办)是自治区人民***办公厅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区直单位及中央驻邕单位有关房改工作,做好区直单位住房开发建设,以及筹集管理住房资金等职责。
三、房改部门是哪单位的
房改办属于房管部门。房改办的全称为是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负责指导房改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房改资金,推动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发展。
一,房改房的具体流程:
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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